盧志堅 金晶 高亞旭
  本報訊(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金晶 高亞旭)在明知職工非工傷的情況下,企業負責人仍採用偽造工傷事故證明等手段,幫助職工騙取工傷保險。這種騙取國有資產的行為輕則要接受行政處罰,重則要判刑入獄。近日,關於騙取工傷保險的案例被編訂成法治宣傳資料,在江蘇省宜興市各大中小企業傳播。這是宜興市社保部門在聽取檢察機關建議後,加強法治宣傳的舉措之一。
  2014年10月,宜興市某私營企業職工潘某和企業負責人因涉嫌詐騙罪,被移送至宜興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2012年6月,潘某在駕駛摩托車途中,為避讓行人不慎跌倒造成骨折。為報銷部分醫療費用,潘某向公司負責人提出,希望單位能幫自己偽造成工傷處理。隨後,公司負責人協助潘某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到工傷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3.7萬餘元。
  2014年7月,潘某被鑒定為傷殘十級後,欲申請勞動仲裁再度獲取傷殘賠償28萬元。結果,勞動仲裁不僅認定此工傷待遇,還裁定企業在與潘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須向潘某一次性賠付8萬餘元。雙方在是否賠付這8萬餘元上產生了矛盾,公司負責人怒而報警,至案發。
  根據宜興市檢察院制定的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規定,該院公訴科承辦人立即將此案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可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監督的情形,向該院民行科進行了線索移送。該院民行科立即聯合公訴科,一起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釋法說理、曉以利害,如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賠,則擬著手提起訴訟將國有財產追回。最終,犯罪嫌疑人在被提起公訴之前,及時退賠了3.7萬餘元醫療保險金。
  為深入挖掘此案發生的根源和存在的誘因,該院還走訪了社保部門和相關企業,調查發現:有的參保單位為減輕賠付負擔,存在與社保職工聯合騙保的現象。為此,該院立即向當地社保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強化社保部門工傷認定工作事前事後的監督,並提出了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必須堅持實地調查勘驗、結合病歷核實傷者治療情況、複查先前類似工傷申請案例等具體建議。  (原標題:企業為何幫職工騙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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